9月1日起,舟山市教育局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面向举办实施与中小学生学校文化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这些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范的核心环节,在机构审批、办学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办学条件须配套办学规模进行改善,同一培训时段内参训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一点一证”,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放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收费管理方面,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招收寄宿制学员,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寄宿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属地所在中小学同期进度;每堂课授课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准给参训学生留作业。
该《办法》还着重明确了市、县区主体责任,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等12个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常态督查问责机制。对于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舟山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方面为了切实解决当前面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构建起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来源: 舟山日报 作者: 编辑: 郑元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