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件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成功追加上百万犯罪事实,得到一审判决全额认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王某诈骗案移送到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为王某以可代办贷款、收取手续费等名义诈骗人民币2万余元。这是一起犯罪事实清楚典型的诈骗案,被告人王某也已认罪认罚。
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凭借多年承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认为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我们从王某手机提取电子数据后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本案中还有其他被害人。”检察官办案组对王某手机中的上万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比对、整理后,梳理出疑似被害人21名,详细列明姓名、微信号、交易记录、金额等有价值信息,交由承办民警继续侦查取证。
在民警补充调取的证据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有几份笔录系被害人已经在其它办案单位报案,其中本案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小玲第一次进入视线。据小玲的报案笔录,小玲和被告人王某是通过微信群认识的。认识后,王某虚构家中经商并有多家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等事实,获取小玲的信任并于8月底与小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分手。在“恋爱”的1年多时间,王某通过虚构交房产税、改装车辆、患癌症需要医药费等各种事由,以借为名先后从小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80余万元。但因为历时长、次数多、款项支付方式多样,部分聊天记录已经删除,证据相当单薄。王某拒不承认,一口咬定这是男女朋友之间正常的借款与赠送。
证据一度处于对峙状态,案件陷入僵局。“为了突破案件,我们围绕小玲的报案笔录和诈骗的构罪要件,从查明资金往来、借款事由是否存在、当时是否有还款能力三大方面入手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办案组强化亲历性审查,着手自行补充侦查,根据补充调取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再次询问小玲,逐笔复原被骗过程。
办案组调取小玲的手机,并委托上级院技术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从中发现王某虚构有房有车、多次虚构借款事由的有利证据。同步跟踪引导公安机关向王某的家人、房管处等取证以查明王某名下资产情况、家庭经济条件等,以佐证王某主观上的诈骗目的。
经过多方努力,最终驳斥了王某关于借款、赠送的狡辩,根据资金流水、小玲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小玲被骗金额111万余元。除了小玲外,王某经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虚构可代办贷款、高额信用卡的事实,以手续费、加急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金某、余某等15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累计诈骗金额118万余元。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今年6月29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陈英 编辑: 滕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