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舟山新区  >  舟山频道 > 首页 > 标题头条

舟山“明珠”牌鱿鱼丝产品淀粉、甲醛案尘埃落定

http://zsxq.zjol.com.cn/   时间: 2019年07月31日 09:24:36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7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林上军)近日,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舟渔公司)向外界披露,历时近10个月的该公司鱿鱼丝产品淀粉、甲醛案终于尘埃落定。经重庆第五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舟渔公司胜诉。

  2018年7月15日,消费者秦某在成都京东电商平台分15次购买了舟渔公司生产的90克装鱿鱼丝15包,分为15个产品责任纠纷案以产品检出甲醛和淀粉为由向重庆巴南区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并于当年8月2日立案。

  事件引起了舟渔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虽小,但如果采取私了之下策,或在应诉中败诉,不但影响舟渔公司“明珠”品牌信誉,还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为此,公司决定不惜一切代价,尽最大努力,打赢这场应诉仗。诉前,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和技术骨干作为诉讼代理人,并由企业总法律顾问亲自挂帅组建应诉小组,做好诉前准备,带队前往重庆出庭应诉。

  今年1月21日,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原告并不肯就此罢手,重新搜集了多项自认为有利证据并卷土重来,向重庆第五中级法院上诉。二审中,舟渔公司相当重视,再次委托原律师代理应诉,到5月16日最终迎来了终审判决:“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消费者对鱿鱼丝甲醛、淀粉含量的质疑声此起彼伏,甚至出现职业打假人以甲醛等含量超标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舟渔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秦某的背后有一个专业打假团体,他们“训练有素”,故意压低诉案标的,抓住涉事企业疲于应诉、息事宁人的心态,借机索赔牟利。而这一判决以法律的公正保护了“明珠”品牌信誉,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也对职业打假人发出了郑重警告:法律,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任何不义之财终将难以得逞。

  记者从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了解到,早在2001年,相关部门在食品甲醛含量检测时首次发现鱿鱼丝产品中含有“甲醛”成份,并经多年研究证明此“甲醛”属内源性,即“甲醛”实际为鱿鱼自身所代谢的产物,是鱼体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过程人为添加的工业用甲醛。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家水产品检测中心等政府部门,曾就此事出具权威说明。2018年初,由舟山水产加工企业、当地高校等参与完成的鱿鱼贮藏加工与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该成果针对鱿鱼原料保鲜难度大、肉质差,深加工和副产物利用率低、甲醛含量超标等瓶颈问题,进行了13年的持续科技攻关,建立了鱿鱼贮藏加工与质量安全控制技术体系和完善的鱿鱼产业链,促进了我国鱿鱼加工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淀粉作为食品加工辅料,允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鱿鱼丝产品未添加淀粉而被检出淀粉应该是产品中加入了白砂糖、乳糖等含碳水化合物的调味品,导致检测结果使糖类作为淀粉测出,因此鱿鱼丝中存在淀粉也纯属误解。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林上军    编辑: 夏艺瑄
打 印】【 顶 部】【 关 闭
转发: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我要注册
版权声明
  凡注有舟山新区网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消息”的稿件,均为舟山新区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并保留“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消息:”电头。
联系电话:0571-85311044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浙ICP备05002140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