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该案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公幸担任审判长,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无接触”参加庭审,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罗某某在法庭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以来,冒名“福远渔F53”船从韩国附近海域非法装运肉类产品至定海区干览镇政府码头、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西岙码头卸货,并通过车辆运输至江苏南京、山东潍坊等地。被告人石某明知该肉类产品系走私进境仍负责联系落实码头、冷库、指挥组织码头卸货2次共计366.1115吨。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福远渔F53”船系从韩国非法偷运肉类产品进境,仍接受雇佣担任船员,3次随“福远渔F53”船从韩国偷运共计542.223吨肉类产品入境并运至舟山市码头。
庭审中,在审判长孙公幸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石某、罗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休庭15分钟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石某、罗某某受人指使,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故判决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 作者: 编辑: 郑元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