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海区纪委、区监委出台《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实施主体、认定权限以及认定程序,为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提供保障。“去年5月,定海区已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次《细则》出台使容错免责机制有了操作性的依据。”定海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容错免责实施和认定主体为定海区纪委、定海区监委和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镇(街道)管理的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容错免责认定,由个人所在单位的纪委(纪工委)报定海区纪委、区监委同意后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区纪委、区监委直接实施、认定。定海区区管干部和区属部门(单位)管理的干部容错免责认定,由区纪委、区监委作出决定,其中区管干部的认定须报经定海区委或区政府同意。
“根据《细则》,走完一个免责认定程序需要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公开五个步骤。”该负责人介绍,个人因工作失误或错误接受调查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照认定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对个人履职行为是否可以容错免责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据悉,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负责实施的,调查报告及初步认定意见经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所在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按规定报批后作出决定。由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实施的,调查报告及初步认定意见提请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委委务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其中涉及区管干部的,须报区委或区政府同意后作出决定。
“对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不超过3个月)。”该负责人表示,在免责认定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严格区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既不能让探索改革的“领头羊”成为改革失误的“替罪羊”,更不能让一些假改革之名的乱作为、胡作为失于问责。
原标题: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改革创新 定海出台容错免责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