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8月4日(浙江在线通讯员 余扬)担保非儿戏,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方某某、孔某某、林某碍于朋友情面签字担保,哪知为此付出了40万的代价。
2015年6月10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400000元,由孙某某的三个朋友被告方某某、孔某某、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订立《保证借款合同》。
谁知,孙某某取得贷款后,却并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让孙某某的朋友方某某、孔某某、林某承担担保责任,也没得到任何回应。无奈将孙某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方某某、孔某某、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方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通过对主债务人孙某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调查担保人的财产时,发现三名担保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遂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得知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三名担保人气急败坏地赶到法院,认为该笔借款一分钱也没拿到,法院应该找真正的借款人孙某某去要钱,和担保人没有关系,并要求案件承办人解冻银行账户。最终,在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下,三名担保人平均承担了4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没能力偿还,甚至“上高速”,转而由担保人代为还款的情况。这些担保人,往往和借款人关系比较亲近,或是亲戚,或是朋友,在对借款人经济情况不甚了解,也完全不清楚相关的担保法律规定,只是碍于面子而盲目草率地提供担保,最终在“不明不白”下承担还款责任。
有担保就会有风险,因此一旦作为担保人签字就意味着借款人如果没按约定归还借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担保需谨慎,签字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