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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8月16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王雄军 丁海南)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舟山市检察院、舟山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即日施行。
“这是舟山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规范证人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该意见实施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将常态化、制度化,对其他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对质,也是确保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是法律义务,但是过去证人、鉴证人当庭作证的现象比较少见,大多以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证言、鉴证报告等方式呈现。”该负责人介绍,以刑事审判为例,众多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承办,也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法院会通过单位与单位协商的方式,要求办案民警到庭参与作证、说明。
根据《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舟山市人民警察将在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有异议,且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无法排除等六种情形之下,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据了解,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请求通知警察出庭的,应在开庭五日前向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书。法院在收到请求通知警察出庭的申请后,就警察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知其出庭作证。法院也可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准许。
此外,警察在接到出庭作证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公开出庭可能给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将采取化名、不透露警察个人信息、不暴露证人外貌、改变证人真实声音等人身保护措施。
对被通知出庭的警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检察院、法院会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警察及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监督,检察院还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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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六种情形:
(一)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有异议,且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无法排除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根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三)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司法鉴定等侦查活动有较大异议,或者上述侦查活动违反程序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存在明显疑点的;
(四)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人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出合理解释的;
(五)人民警察有必要就其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予以说明的;
(六)其他案情重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人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