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电动车摔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下班途中乘公交车,上车时不小心致脚骨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下班途中单位门口扭伤脚,能算工伤吗?”……8月11日以来,12345热线已先后接到6个因上下班途中受伤而咨询工伤认定的相关电话。
普陀的余先生是咨询者之一。8月12日早上7时多,余先生骑电动车赶往半升洞码头附近去上班。骑到滨港路时,余先生发现非机动车道上停着一排小汽车,非机动车道比较窄,加上风大雨大,披着雨披的余先生艰难前行,突然行驶在他前方的电动车转了一下,余先生躲闪不及,也跟着转动了一下,然后就滑倒了。余先生整个人被电动车压住动弹不得,费了很大劲才爬起来。医院检查后发现,他脚部骨折,肋骨也有可能受伤,需要卧床休息。
另一位咨询类似问题的陈女士告诉记者,8月3日晚上6时许,她打卡下班走出单位门口去推电动车时,不小心扭伤了脚,导致脚部骨折。
根据相关工伤认定政策,余先生、陈女士的情况,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舟山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并非“死板”的“单位到家中”,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都在认定范围内。
但对于受伤原因,认定边界非常明确。“交通事故中,需要明确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须是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事故,自己作为乘坐人受到伤害。”这位工作人员介绍。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一点非常重要:第一时间报警。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判断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原标题:8月11日以来,“12345”接到6个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认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