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9月23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陈洪娜)黑心餐馆老板在明知海丝螺(学名纹织螺)有剧毒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然暗自加工,向食客售卖。9月19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诉请其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是舟山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在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餐馆内还未加工、销售的海丝螺共计7.135千克。经查,自2017年2月王某接手该餐馆开始,在明知道海丝螺有毒的情况下,为招徕顾客多赚钱,以每盘250克售价35元,600克售价80元的价格,卖给食客,累计销售30盘共计7.5千克,销售额为1050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获的生物为海丝螺。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死亡率极高,属于食药监督部门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销售的有毒生物。
随后,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6月,该案被移送至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加工、销售海丝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而且让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月19日,定海区检察院对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令王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告知消费者食用有毒有害食品的危险性,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10500元。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守护者。”定海区检察院乐志盛检察长说,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民生,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舟山市就有近10人因食用海丝螺而住院,在全省范围内更有过因食用海丝螺而死亡的先例。一旦发现有人销售海丝螺等有毒有害食品的,可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