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浙江在线-舟山新区网11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何伊伲 通讯员 陈英)11月28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打击非法捕捞、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今年以来,该院已办理海洋类生态修复补偿案件9件11人,共收缴生态修复补偿金(赔偿金)21万余元,增殖放流各类鱼苗90万余尾,组织行为人进行海滩清洁等义务劳动10余小时。
普陀是“陆地小区、海洋大区”,海洋是普陀人民的生命线。近年来,海洋环境状况日益恶劣、海洋资源日益匮乏,普陀海洋环境亟须面临整治与修复。“以往对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大都以犯罪分子被判刑了事,往往会陷入‘破坏者服刑,海洋生态受损’的尴尬局面。”普陀区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主任胡胜介绍,去年该院成立海洋检察部,今年首次将“司法+海洋生态修复”引入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
发布会上盘点了普陀在生态修复补偿上五类易发案件:环境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目前,普陀检察院开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如何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好地发挥检察作用,成为普陀区检察院关注的焦点。
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探索制定最优的修复方案。9月,普陀区检察院在办理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考虑到高某年老体弱、家庭贫困,且其妻身患白血病常年卧病在床的特殊情况,创新提出采用“劳役代偿”的新方式,责令高某通过每周清洁海滩垃圾、海面漂浮物、参加明年禁渔期宣传与全区增殖放流等活动,弥补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资源造成的损害。
以诉讼为最后手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月中下旬禁渔期期间,渔民蒋某等五人分别驾驶四艘渔船进行捕捞作业,被发现使用网眼尺寸小于50mm的流刺网。经多方侦查,区检察院确定这四起案件“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捕捞渔获物两万六千余斤”,蒋某等五人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要接受刑法制裁,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足额赔偿。普陀区检察院将于近日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舟山市首次提起海洋生态与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胜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的适用范围,将生态修复补偿案件的适用从刑事案件扩展到刑治案件,适用范围扩大至其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和陆地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设立生态修复补偿专门基金或账户,用于生态修复补偿(赔偿)基金的存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