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6月2日下午,舟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作了解答。条例施行后,针对“骑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等各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舟山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在裁量幅度内实行顶格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据统计,去年1月至今年5月,舟山市共处罚电动车交通违法21.2万余起。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死亡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高达80%。从2018年7月1日起,舟山市全面启动了“生命守护”工程,引导推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今年,交警支队通过对监测点进行抽查测评发现,全市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4月份为88.57%,5月份为92.92%。据介绍,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带而不戴、戴了却未扣卡扣、大人戴小孩不戴、佩戴的是工地安全帽或是非正规厂家的。
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遮阳棚、挡雨棚、挡风罩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也会被处罚。《条例》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一律收缴拼装车辆,并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备案的“非标车”,从何时起不准上路,也是市民们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就不得上道路行驶;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则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不少市民询问,电动自行车会不会要求强制保险。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容易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所以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积极参保。目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例》还特别对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购买保险等做了规定。
舟山市交警部门提醒市民,目前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目前,舟山市设立13个电动车上牌点,本岛3个电动车带牌销售点,市民除了可在该店购买新国标电动车并现场上牌之外,在其他电动车销售店购买的新国标电动车,也可以到店里来上牌。同时,这些上牌点、销售点均可办理保险业务。
据介绍,截至今年5月底,舟山市电动自行车已登记或者备案的数量达到55万辆。其中“新国标”施行以来,全市上牌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约2.23万辆。
来源: 舟山日报 作者: 编辑: 滕蓉 |